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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投诉再引热议:因为开了13元的检查单,患者投诉,医生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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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9 15: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名医生曾在网上发帖吐槽,说了这样一件事:
一名患者去医院开药,医生为他开药后,他说最近眼睛很不舒服,想检查一下。于是,这位医生给他做了两个检查,告诉他是干眼症,嘱咐继续用药。同时,医生给患者开出相应的检查单,总共13元,让患者去缴费。没想到患者却不乐意了,“就检查了1分钟,就要13块,这不是乱收费么”。

医生辩解了几句,告知他是先给他检查的,没有先让其交检查费,但是检查都是做了的。

可患者不理解、不乐意,悻悻离开。没想到半小时后,医务科来电话了,让医生去医务科,原来是这名患者把医生投诉了。

最后,医生不得已给患者退了费,才将此事了结。

更糟心的是,这位医生所在的医院有规定,只要被患者投诉,就必须停职,去医务科学习规章制度,还必须取得患者谅解并上传对方“满意”的录音,才能重回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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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9 15: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就处理”?
无效投诉与无理投诉频发
举一个近期的例子:

一名身体残疾的患者,有高血压和腔梗史,隔三差五就到医院强烈要求住院。因为他买了一个医疗保险,其中的理赔费用中,有一项“护理费”,每天120元,是以住院时天数长短计算的。所以他经常来医院要求住院,即使医生诊断不需住院也强烈要求住院,并且长期住院不出院。

多年来,他所在的附近医院可能出于一些目的,也就一直以来“顺水推舟”将他收住入院了。但随着医保严查,也不敢了。

于是,这位患者就舍近求远,来到了其他医院。但这家医院的医生认为没有住院指征,就拒绝了他的住院要求。

没想到,当天他拨打了12345,将医生投诉了。

结果,最终医院领导责令医生自行跟随“120”急救车登门道歉,并将他接到医院住院“治疗”。

遇到这样的事情,令人甚是无奈。本该救死扶伤的医护人员,硬是被投诉,整成了“包满意”。

再说一起去年底官方报道的投诉事件。

2024年11月,某市卫健委官网发布一则患者投诉事件的处理情况。

患者在投诉信息中写道:2024年11月24日,我陪父亲去当地医院7楼耳鼻喉科检测一下父亲的听力。但姓*的大夫说测听力先要检查一下两耳才能去测!我确信我父亲耳朵无异物,无耵聍。因为本月初我父亲来这儿做过耵聍冲洗!这次耵聍冲洗收费27元,本人认为极不合理,完全是过度诊疗!我父亲耳朵无耵聍,这大夫非要耵聍冲洗,现场是我不知要收费。打印发票后才知道收了耵聍冲洗费用!老百姓挣钱不易,我希望某某医院把27元耵聍冲洗费用退还!

根据卫健委的答复信息,医院于投诉次日,也就是11月26日,将27元耵聍冲洗费用通过门诊结算中心原路退还给了患者家属并致歉。

从投诉信息可以得知,患方自述此前“来这儿做过耵聍冲洗”。由此可知,患者对这一项目要收费应该是知情的。如果患者不想再次冲洗,可以提出拒绝。

但如果享受了治疗,事后却要求退费,此举合理吗?此外患者自称“确信父亲耳朵无异物,无耵聍”,又有谁能证明?

患者认为没问题,就不用检查了吗?如果患方说“没事”,结果却出了事,这又算谁的错?患方会不会又说“我啥都不知道,都是听医生的”,事后是否还要责怪医生误诊呢?

“患者看完病,就去投诉,投诉之后,就可以退费。”这类投诉是否合理?

大多数时候,患者主观感受造成的误解或不理解,还有一些是因患者对诊疗流程不满或对治疗效果期待过高而发生的投诉。

除了无理投诉外,医生还常常需要面对一些无效投诉。比如:患者对客观医疗条件不满意,如有些患者因就诊等待时间太长或医院没有床位等投诉医生;或者患者产生了超出医疗机构职能范围的不满,如有些患者对报销政策不满意投诉医生等。

由此可见,在无效投诉与无理投诉频发下,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患者投诉问题,不是单纯让医生“看好病”、“服务好”就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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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9 16: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诉必罚”?
当患者满意异化为患者至上
“只要被患者投诉,医务人员就必须停职”的医院的做法,不少医务人员都表示难以接受。

而在现实中,多数医院在处理投诉的时候,往往都是这样,采用简单直接的方式——赔礼道歉、处罚医生、让患者满意、让领导放心。

作为医护人员,都希望医院解决投诉的方法是霸气的,但许多医院,只认为“患者无理也要满足”。有医院院长甚至说出:“舆情压力太大,只能牺牲医护息事宁人。”

患者在医院这么无理取闹,还频频进行无理投诉,这让医生们怎么想?越是这么闹,越是去投诉,以后流失的医生也只会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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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9 16: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建立医疗行为免责清单、
完善专家论证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近些年,也有不少地方、不少医院,已经意识到既要维护患者的利益,也要保护医护的权益。

比如,深圳曾试点“医生职业保险”,覆盖投诉导致的经济损失。另外,有报道称,有医院试点“无过错不道歉”原则后,不仅医护人员的离职率下降,患者满意度也有所提升。这种正向反馈证明,坚守投诉合理处理底线,非但不会激化医患矛盾,反而能重建健康的医患关系生态。再比如,上海已推行 “心理疏导绿色通道”,为受委屈的医护人员,提供免费心理咨询。

还有的地方,医院对于投诉管理,重构 “患者满意” 的定义,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将“医疗质量”而非“态度”,作为核心指标,开展患者认知教育,明确医疗的局限性与风险。

但笔者最赞同的,还是北京协和医院的做法,设立医疗质量委员会,区分恶意投诉与合理建议。

因为,实际上,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捏造事实、威胁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完全可以从重处罚,建立 “投诉信用档案”,限制恶意投诉者的就医资格的。

当下,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医疗行业的突出问题。部分患者对医生缺乏信任,稍有不满就可能引发纠纷。

当然,作为医生不能为了避免麻烦,就采取过度医疗的方式,导致医患关系进一步恶化,医生应该懂得跳出这种恶性循环。藏半点愚拙避祸害,固一方棱角守初心 。须知良好的医患沟通,是化解矛盾的关键。

在诊疗过程中,要尽量耐心倾听患者的诉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病情和治疗方案,让患者充分参与到治疗决策中。通过建立信任,不仅能减少医患纠纷,消化一些潜在投诉,也能提升医生形象,实现医患双方的共赢。

这是我们医生需要积极应对的。但是,笔者也在此呼吁:作为医院,千万不要用医护的血,去祭 “患者满意度”;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让患者投诉制度回归理性,让尊严重归天使白衣!

建立医疗行为免责清单、完善专家论证机制,应当成为医疗投诉处理机制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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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9 16: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急发〔2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在卫生健康领域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提高医疗机构投诉处理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推行接诉即办模式,改善医疗服务,提升患者满意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下同)和医疗机构要贯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要求,落实“以患者为中心”服务理念,坚持标本兼治,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和提升医务人员沟通能力,做好普法学法守法,从源头上减少患者投诉量,积极化解存量纠纷。
建立患者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回应患者急难愁盼问题,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问题有改进、服务有提升,引导患者依法维权,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二、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一)完善投诉管理组织架构。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健全投诉管理制度,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医疗投诉化解长效机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投诉管理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门诊、后勤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投诉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投诉管理组织建设,明确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并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创造条件设置投诉管理部门。
(二)规范设置投诉接待场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投诉接待场所应当尽可能设置在方便患者寻找的位置,门外悬挂标牌,写明投诉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投诉接待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管理办法、纠纷处理流程和上级监督电话,配备视频监控、录音设备和一键报警装置等,其他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医疗机构要优先考虑将投诉接待场所设置在驻院警务室附近,强化医警联动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时效性。
(三)提升投诉管理人员能力。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和沟通应变能力,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积极应对投诉,主动与责任科室、责任人沟通,依法引导患者合法维权,尽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吸纳熟悉医学、法律和心理等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加大支持力度,充分调动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应当不断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医患沟通及患者隐私保护;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强化医务人员入职和在职培训,加强人文关怀、提升沟通技能,优化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对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从源头上减少因沟通不畅导致的医疗投诉和患者安全不良事件。
三、规范投诉处理流程
(一)畅通投诉渠道。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一站式”投诉服务,接受走访、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多元投诉方式。医疗机构要积极建立与市民服务热线等平台的沟通联动机制,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诉求,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对于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投诉事项,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二)强化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向前一步,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并将投诉及处理情况反馈投诉管理部门;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至投诉管理部门(含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下同);患者不愿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的,应当先做好解释疏导和投诉记录,主动告知合法投诉流程和途径,并及时将投诉意见转至投诉管理部门。
(三)规范投诉接待。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规范着装,按要求认真落实登记制度,妥善保管投诉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投诉事项涉及患者本人隐私或切身利益的,要明确告知此类事项的投诉人应当为患者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并认真核实投诉人身份。投诉接待人员应当指导投诉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调查和问询。
(四)做好投诉核查。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落实“接诉即办”要求,及时向被投诉部门和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事项,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医疗机构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并减少患者损害发生;涉及重大医疗纠纷的,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五)加强投诉反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患者投诉后,要坚持快速及时响应原则,能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现场处理和反馈;不能当场处理的,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涉及医疗纠纷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引导投诉人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开展投诉原因分析处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要求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收集的涉医投诉信息进行及时分析和反馈,聚焦重点问题、重点科室和重点环节,分析查找原因,对涉及医疗质量安全风险的要进行预警,对涉及服务态度和流程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立行立改,持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加强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作为医疗卫生领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走好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有关精神,指导医疗机构畅通患者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通道,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接诉即办”工作平台,力争不发生少发生涉医矛盾纠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风险排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坚持底线思维、强化整体防控,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安全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潜在矛盾风险隐患,对高发隐患和共性问题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强与患者沟通,及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三)加强考核考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内部通报制度,定期对各科室投诉情况进行通报,将科室投诉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以及聘任、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将医务人员投诉情况作为医务人员定期考核以及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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